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文件的通知
(镇政发〔2008〕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驻镇有关单位:
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和驻镇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按照省、市的要求,精心组织,结合前一阶段清理“小金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上报工作。
二、清查步骤和范围
按照市人民政府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自清工作的要求,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于2008年7月25日以前完成。清查范围是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项目,包括中央、省、市驻镇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一)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7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和驻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展自查,并将清查情况如实上报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龚娅琴,电话:5814827。
(二)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由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乡(镇)、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同时对乡(镇)和单位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第三阶段为落实阶段(7月15日至7月20日)。由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中发现的应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金额等进行落实。
(四)第四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7月20日至7月25日)。由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总结上报我县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督工作
为防止漏报、瞒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对各乡(镇)、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将对漏报、瞒报单位按程序进行行政问责和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