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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对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对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粤价〔2011〕147号)


韶关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
  韶关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报来《关于取消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韶关市柏林铸造有限公司)差别电价的请示》(韶经信电力资源〔2010〕102号)悉。经核实,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韶关市柏林铸造有限公司)已拆除落后炼钢设备,同意取消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对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253号)对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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