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七)该商标所有人一年来未发生违法行为。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普洱市知名商标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在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
(二)该商标的使用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2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报表、证明文件、材料等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或直接受理的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告。
对予以初步认定的普洱市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认定,发给《普洱市知名商标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普洱市知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十条 普洱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普洱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展期。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4年。不符合条件或宽展期满未提出申请续展的,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普洱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