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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0号)


  《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6月14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普洱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普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洱市知名商标是指普洱市境内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普洱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由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普洱市知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科技、商务、质监、检验检疫、知识产权、农业、财政、卫生、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普洱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普洱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普洱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或个案认定。

  第六条 申请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普洱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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