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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经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普洱市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五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纳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新农保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纳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六条 中央、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国务院试点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三)对城镇、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重度残疾人应当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或二级)。

  (四)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五)为鼓励参保人多缴多得,城镇居民参保人选择每年缴费200元至500元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5元、县(区)财政5元;城镇居民参保人选择每年缴费600元至1000元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10元、县(区)财政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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