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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通知


  三、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为了保证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必须建立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补划数量和质量不低于所占用耕地的基本农田,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没有条件开垦或所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县级政府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基本农田质量管理。

  (二)由农业部门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

  (三)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地改造,土地整治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五、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向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三)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投放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肥料,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投放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排放工业废水,控制工业废气污染。

  (四)对于破坏基本农田环境行为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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