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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通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二)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农业、环保等部门有责任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部门领导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年终评优一票否决。

  (三)县、乡(镇)、村责任人每年应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责任、保护面积和地块。各责任人在任期内,要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基本农田土壤质量不得降低,此项指标作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四)各乡(镇)政府要公布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各村、组的分布情况和面积、位置,明确村委会主任、组长是本村、本组基本农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五)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家喻户晓。把保护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农户,让农户明确自己承包地中的哪些地块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方能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政策。

  (六)对保护基本农田成绩突出的优秀者,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对随意占用、破坏基本农田造成污染的,由国土资源、农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罚。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建立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界线及用途。凡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其用途主要用于粮、油、菜等农产品生产,以保证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农产品需求。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若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因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时,涉及此类农用地转用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方能对其用途进行转用,同时必须做好耕地补充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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