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搞好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现就我市进一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和台田台地建设的投入,改善农田灌溉条件,增加复种指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三、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整理,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耕地的质量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的新增耕地应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附件: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按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基本农田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农业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占补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