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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修改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建设局制定的《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地区建设局  2007年4月)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密区域内发包建设工程,使用农民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地区各级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地、县(市)发改、工商、国土资源、金融部门和各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列入投资计划,并持有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查出具的已落实建设资金的批准文件;
  (二)当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工程总造价的70%;跨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造价的50%,并有合法有效的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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