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比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包括职业卫生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8号令)的规定,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规范的设计组织建设和生产,保证矿区规划、安全设施、回采率等达到设计要求。
  已投产矿山企业在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同时,要重视矿区规划,重视安全辅助设施建设及环保卫生工作,有效改善企业员工工作、生活条件,并按规定建设安全教育室、医务室、浴室、厕所等,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积极开展绿化、美化等工作。
  第九条 矿山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下列标准提取:
  (一)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矿山每吨8元,露天开采矿山每吨4元;
  (二)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露天开采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提取的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