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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地区行署督查工作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地区行署督查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其内设督查机构可冠以县(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称,具体组织实施督查工作,并向地区行署督查机构报告督查工作情况。
  三、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地区行署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日常督查工作。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条件和交通工具。
  第八条 督查工作制度建设: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立项、承办、反馈等工作程序,促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管理水平。
  二、督查工作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地区行署督查室每年要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的督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网络建设情况;开展督查工作的方法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县(市)、地区行署部门(单位)对督查工作的重视程度等。检查评估情况上报地区行署,必要时在全地区通报检查评估结果。
  三、督查工作实行年会制度。地区行署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会议,主要研究和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强化工作措施,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提高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四、督查工作实行直报点制度。在各县(市)人民政府选择若干基层部门和若干乡(镇)、村、企业作为地区行署督查工作的直报点。被确定的直报点,可按照地区行署督查室的要求,直接上报有关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直报点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直报点的工作。
  第九条 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包括电子网络)管理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网络成员单位。地区行署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和网络的管理,强化和发挥督查工作队伍和网络系统的整体效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2-3名工作人员,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可配备专1-2名专、兼职督查人员。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处理能力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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