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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一、地区行署督查室工作职责
  (一)提出或根据地区领导批示确定督查事项,并提前告知被督查单位,即做好督查立项、下发督查通知,并据此进行督查。
  (二)检查县(市)及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具体工作情况,重点掌握其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开展督查调研活动。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信息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接受基层干部或群众对地区行署决策的反映意见和建议,并整理上报;对需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核实无误后整理上报。
  (五)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多个部门参与的较大范围的督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办理上级和地区行署领导交办的其它查办事项。
  (七)为地区行署领导开展督促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地区行署督查室主要权限:
  (一)地区行署督查室工作人员可列席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获取相关文件;必要时随同地区行署领导考察和调研。也可参加被督查单位与督查内容有关的会议。
  (二)地区行署督查室在开展督查或调研时,可要求被督查单位领导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其会议记录,向有关当事人了解和证实有关情况;涉及督查调研项目的县(市)和地区行署部门要予以配合,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敷衍推诿。
  (三)地区行署督查室对地区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
  (四)地区行署督查室拟发的《督查通知》,由地区行署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加盖地区行署办公室印章。所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作为行政指令认真执行。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在开展督查工作时,可发出《督办通知》,签发程序和效力与《督查通知》相同。
  (五)对在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督查机构应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向所在政府、部门通报并建议给予表彰;对督查事项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单位或个人,督查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督查事项落实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督查机构可及时向本级政府或部门和上一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六)地区行署督查室可要求县(市)和有关部门就某项工作落实情况作出答复或报送相关材料,不按时报送的可通过规定程序向其单位领导干部直接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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