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地区行署督查室名义下发《督查通知》,通知督查牵头单位及协查单位认真落实督查任务及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二、督办。地区行署督查室要根据督查任务的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办;对紧急事项,跟踪督办。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事项,进行实地督查。督办通知发出后,督办工作人员要根据督办事项的时限要求,通过电话、信函、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定期催办、督办。对地区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督办事项,督办部门直接参与,加快办理进度。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可采取不同办理方式:
(一)转办督查。地区行署督查室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发出《督查通知》,注明办理要求和时限。对任务交叉、涉及多个县(市)和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在《督查通知》中,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办理,协办单位要全力配合。
(二)组织督查。在开展决策督查时,对于涉及到的综合性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地区行署督查室可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技术人员参加,组织实施督查工作。
(三)派员督查。地区行署督查室可根据需要对由地区行署职能部门立项并负责的督查事项,采取派员督查方式,直接到被督查单位或其下属单位进行督查,并可参加其有关会议。
(四)调研督查。根据一个时期地区工作重点,对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由地区行署督查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向地区行署提出专题或综合《督查调研报告》。
(五)监测督查。由地区行署督查室确定督查监测点,对地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及社会反映进行监测。
三、反馈。地区行署督查室要对地委、行署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进行综合反馈。同时,要通过《督查专报》形式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经验、问题、建议及时向上级报告。注重反映决策执行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地委、行署决策提供依据。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督查事项,按期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办理情况报告要以单位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四、存档。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涉及督查事项的有关资料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六条 地区行署督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