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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四、逐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要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地区行署督查室负责做好地区行署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工作。督查事项涉及多个县(市)或部门时,主要责任单位要认真负责,抓好督促检查,其他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杜绝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列入督查的每项工作,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五、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质量。
  六、注重实效原则。要把有效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讲求效率,保证质量,注重效果,着力在推动工作落实上下功夫,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立项。督查立项分决策督查立项和专项督查立项。
  (一)决策督查
  1. 决策督查是指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督查。其中,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以地区行署名义召开的现场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是决策督查的重点。
  2. 决策督查的立项
  (1)地区行署督查室根据决策内容进行分解并提出《督查方案》。方案应包括督查重点、督查对象及范围、完成时限、落实要求、督查方式、督查牵头单位及协办单位;
  (2)地区行署督查室提出的《督查方案》,经地区行署领导或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立项督查;
  (3)建立督查立项档案;
  (4)以地区行署督查室名义下发《督查通知》,督查牵头单位及协查单位要认真落实督查任务及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二)专项督查
  1. 专项督查是指对地区领导批示或上级督查机构要求所督办事项开展的督查,以及对其它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需要开展的督查。
  2. 专项督查的立项
  (1)凡地区领导批示或上级督查机构要求督办的事项,地区行署督查室要登记、建档,并提出拟办意见,包括查办要求、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经地区行署领导或秘书长审批后立项督查。
  (2)对其它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需开展的督查,由地区行署督查室提出《督查方案》。方案应包括督查立项原因、督查重点、督查对象及范围、完成时限、落实要求、督查方式、督查牵头单位及协办单位,经地区行署领导或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立项督查。
  (3)建立督查立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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