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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督查工作,健全督查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决策落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督查是指地区行署为确保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的全面贯彻落实,对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规章委托的组织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关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关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以地区行署名义召开的现场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机关作风、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情况。
  七、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办理专员信箱信件及其它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工作,做到令行禁止。
  二、领导行为原则。督促检查是领导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督查与决策摆在同等重要地位,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难点问题,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
  三、批准授权原则。督查工作要根据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机构的交办意见开展工作,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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