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有权机关已对该规定作出过处理决定的,可以不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报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函》,直接告知申请人有关处理决定。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批
44、承办人最迟应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10日,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⑴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况;
⑵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⑶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⑷双方的争议焦点;
⑸集体讨论的意见;
⑹结案意见和理由;
⑺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⑻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5、行政复议决定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均需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46、承办人应根据审批意见,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结案处理。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由承办人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47、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⑵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⑶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和理由;
⑷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
⑸行政复议结论;
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⑺行政复议决定日期。
48、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案件延期的,承办人应在延期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提交结案报告。
49、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核后,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50、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承办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核后,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强制执行通知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复议文书的制作、送达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