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承办人负责主持质证会,由承办人分别向有关人员提问,相关人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也可以相互提问,相互质证。质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34、承办人制作的各种笔录均应当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
35、承办人认为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承办人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并附送需要鉴定的物品或材料,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36、因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而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的,承办人应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启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⑴是否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规定;
⑵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直接引用和未直接引用但有证据证明被实际适用的依据;
⑶是否指出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条款及认为不合法的理由;
⑷是否属于本机关有权审查的范围。
37、申请人没有指出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条款或说明依据不合法的理由的,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补充意见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38、对本机关有权审查的规定,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并制作《关于提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说明的函》,发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39、对本机关无权审查的规定,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并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连同审查申请,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0、因承办人提出审查要求而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的,分别按照前两条规定办理。
41、制定机关提交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承办人应于15日内提出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审查报告。
42、承办人除重点对申请人请求审查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合法的,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⑵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书》,发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