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法制工作机构对收受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收受当日指定承办人。
9、承办人应在承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呈报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认为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但案情重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报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连同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⑵认为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⑶认为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报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人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申请出现本规定第5条第1、2、3、4、11项的情况,承办人难以认定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3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函》发送申请人,要求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承办人应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9条予以办理。
11、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1人承办,2人协办。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一)一般程序
1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复材料的,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45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3、承办人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⑵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⑶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⑷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⑸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