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⑵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⑶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⑷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⑸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接待人员发现申请书内容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4、接待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人员可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⑴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无法证明其身份的;
⑵被申请人不明确的;
⑶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的;
⑷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明或无法证明其存在或没有证据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作出的;
⑸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⑺直接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或者规章申请行政复议的;
⑻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八条规定事项的;
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⑽已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被依法受理的;
⑾其他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的。
接待人员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仍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接待人员应当接收其申请材料。
6、申请人以电话、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不予接收;接待人员可告知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到指定的场所接待。申请人拒绝的,视为未申请。
7、对以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办公室登记后,直接交行政复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