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山塘水库土地补偿费按征收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40%补助。
7、荒山、荒地、坟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按征收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8、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乡村道路土地补偿费按征收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20%补助。
9、水渠土地补偿费按征收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45%补助。
第十条 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地 类 补 偿 标 准
水 田 插秧前已投成本的,每亩补偿350.6元;插秧后的,每亩补偿701.2元;可以收获或已收获的,不予补偿。自留地按此标准补偿。
旱 地 生产期不到一年的,每亩补偿446.2元;生产期一年以上的,每亩补偿892.5元;可以收获或已收获的,不予补偿。
鱼 塘 成鱼每亩补偿1402.5元;鱼苗、鱼种按照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损失。
山塘水库 按561元/亩补给生产补助
第十一条 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后,按标准一次性足额补偿到位,土地由征收单位全权使用。
第十二条 在征地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群众利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工作的进行,其补偿费暂不拨付。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辱骂、殴打征地工作人员的、阻碍征地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原《洛湛铁路江华站配套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政办发[2005]77号文件)与本方案有冲突的按此方案执行。
本方案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