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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城西新区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的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所在的相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村、组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暂停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抵押手续,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新建、改建(装修)房屋和其它设施,不得抢种农作物、抢放鱼苗、抢栽果树、树苗、花卉和药材等。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登记的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第八条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文件)的规定,考虑到江华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尽快使被征地户转业转产、脱贫致富,土地补偿费的75%支付给被征地户个人,25%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户社会保障和发展生产。此款实行镇、村共同监管,使用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倍数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执行)
  1、水田征地年产值:1402.5元/亩
  2、旱地征地年产值:892.5元/亩
  3、园地土地补偿费按征收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助。
  4、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按征收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助。
  5、其他林地土地补偿费按征收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7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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