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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民族路区域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登记的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亩

合 计

元/亩

备  注

旱  地

6247.5

8032.5

14280

荒山、荒地、坟地及

其他水利用地

1963.5

1963.5

含未利用地、坟地

其他林地

3927

8835.7

12762.7

山塘、水库

3927

5049

8976

宅基地、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乡村道路

9817.5

2524.5

12342

不需要重建的

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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