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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民族路区域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民族路区域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7]10号)


沱江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民族路区域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民族路区域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民族路区域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族路区域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5]22号)等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凡在民族路区域建设工程范围内(具体范围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为准),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提出征地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不得拒绝和拖延征地。被征地乡(镇)、社区、村及其他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不得收取超过国家规定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予以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对被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抵押手续,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其它设施,不得抢种农作物、抢栽果树、树苗、花卉和药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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