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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烤烟生产和收购的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烤烟生产和收购的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江政办发[2007]14号)


各烟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江政发[2006]26号文件”和“江办发[2006]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2007年全县烤烟生产的实际,现就2007年烤烟生产和收购的有关政策补充如下:
  1、按县政府下达各乡镇的收购计划,各乡镇务必保证完成任务。凡完不成县下达计划的乡镇,县财政按所欠任务比例扣减乡镇烟叶税超收分成。超额完成县分配收购任务的,超收部分的烟叶均价计算烟叶税全部留乡镇。
  2、鼓励乡镇加强生产管理,提高烟叶生产水平。完成县分收购任务的乡镇,凡收购均价比上年提高部分的烟叶税视同超收全返乡镇。未完成县分收购任务的乡镇,单产高于去年部分的烟叶税及收购均价提高部分的烟叶税,全部留乡镇。
  3、县直单位烤烟挂点包村因烟叶种植面积减少而完不成乡镇分配任务,但所包村亩平收购量及收购均价达到全县平均水平及其以上的,对单位一把手免予处罚,即不收缴财源建设目标管理责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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