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有关突发事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沪绿办[2008]1号)
有关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2007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要求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的规定进行清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有关突发时事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8]2号)要求,为做好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范围
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凡清理范围中涉及有关部门职责权限、法律措施、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三、清理分工和时间要求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局相关处室按照“做好有关突发事件规定清理工作的任务分解表”(附件1)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自行对原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告制度等文件进行梳理。同时,按照“有关突发事件规定清理意见表”(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初步清理的书面建议报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对各相关处室提出的初步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