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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沪绿办〔2008〕5号)


各处室: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已经上海市档案局批复同意,现印发,请各处室在文书档案立卷工作中贯彻落实。
  一、在文书档案立卷过程中,与《保管期限表》中的文件材料同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其他各种载体的档案,如照片、磁盘、光盘、录象带等应当一并归档。
  二、《保管期限表》的内容主要指机关文书档案,其他各专业档案,如会计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荣誉档案等,仍然按照各专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三、各处室在贯彻落实《保管期限表》过程中,如遇处室职能调整等原因,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发生变化,应及时与局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沟通,修改《保管期限表》并上报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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