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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不予公开范围。根据《条例》《规定》的要求,免予公开以下信息:(1)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2)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四、明确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
  (一)公文流程。拟稿人拟制文件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拟定文件的公开类型,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拟稿人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的描述;属不予公开的文件,应当编写不予公开的理由。处室(部门)核稿人、办公室、局党政领导在对文件内容进行审定的同时,也要对所办公文的公开类型进行严格把关。文件一经签发生效后,应及时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发布。
  有关绿化林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共绿化重大改造项目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除正式发布后予以公开外,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当采取一定公开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理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填写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后,可以采用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由行政许可受理处统一受理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根据“先到先处理”的原则确立处理申请的先后次序。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按提供政府信息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局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机关处室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不按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
  局机关各处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分析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其原因,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本市绿化林业行业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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