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确定程序:
(一)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0天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调查。经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村民委员会和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满7天后,无重大异议的,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有重大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应在10天内完成对申请人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县民政局收到材料后,应在10天内审批完毕。有必要时,应调查复核(需作调查复核的,可适当延长天数),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五保供养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直接报告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和停止五保供养待遇。
(一) 重新获得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 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 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不含仍在校读书的);
(四) 五保对象死亡或失踪的。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 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 保穿:供给衣服、被褥等生活必需品。
(三) 保住: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具备集中供养条件的,居住在县或乡镇敬老院;条件不具备,需分散供养的,确保住房不破不漏、温暖、通风、安全、明亮),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
(四) 保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款和应由个人承担的大病医疗费从农村大病医疗求助经费中列支。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敬老院要落实专人或其亲属给予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