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政发〔2008〕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办局:
《金平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经2008年6月16日第十一届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金平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金平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金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 财政供养为主原则;
(三) 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局主管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发证、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村民小组负责帮助五保对象申请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各种形式捐助五保供养事业,大力提倡社会志愿者服务。
第六条 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老年(60周岁以上)、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