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 受理村民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
(二) 提供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咨询服务;
(三) 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职责:
(一) 负责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或上报及医疗救助金的兑现工作;
(二) 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报表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 提供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咨询服务和做好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 研究拟定有关全县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和有关文件,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
(二) 对乡镇上报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或上报;
(三) 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四) 负责全县医疗救助的报表统计、上报和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
(五) 承担基层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全县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六) 提供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咨询服务和做好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 研究制定全县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二) 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决算报告和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用款计划及时拨款;
(三) 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门职责: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职责: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运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