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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通知申请人填写《金平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应在10天内调查核实和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救助的理由或同意救助的理由及其救助金额)后上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在10天内审批或上报。有必要时,应作入户调查(需作入户调查的可适当延长天数)。经审核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退还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内的,及时审批并将救助金兑现给救助对象或医疗单位;救助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及时报送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在10天内审批或上报。有必要时,应作入户调查(需作入户调查的可适当延长天数)。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内的,及时审批并将救助金兑现给救助对象或医疗单位;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退还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救助金额超出审批权限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医疗救助类型及标准

  第八条 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款。即对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灾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确实需要救助的特困对象,为其交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款。

  第九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门诊费3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门诊费15元。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 对第八条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以二次医疗救助。即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扣除其在新农合办报销的费用和其它各种医疗保险赔付费及各方面的捐赠后,如其家庭仍然无法承受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二次救助标准为:

  (一) 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医治的,除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外不得超过65%。

  (二) 在本县县级医院医治的,除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外不得超过60%。

  (三) 在本县以外医院医治的,除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外不得超过55%。

  第十一条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救助标准如下:

  (一) 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医治的,不得超过50%;

  (二) 在本县县级医院医治的,不得超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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