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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委、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委、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10月21日 金发〔2008〕18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我县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加快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步伐,依靠科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十届县委第二十七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科技进步奖励条例》于1989年9月10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由于时间长,有许多政策和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规范、表彰奖励金平县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加快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战略步伐,促进金平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鼓励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奖励范围

  对促进金平县科学技术进步,取得显著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研究应用于金平县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同时具备(1)(3)或(2)(3)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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