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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照所选择的参保项目及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后中断缴费在半年以内的可以续保,续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缴费满半年以上的视为首次参保,以前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病就医时,严格按照部、省规定的有关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规定,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移到外地就医的,经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院签署建议书,报县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转院手续的应于转院后7天补办手续。转外就医终结后,持有效单据在30天以内到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二十三条 异地工作人员、出差人员和异地安置(或长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在外患病的,原则上在出差地或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单据在30天内回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 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转院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行为。

  (二) 自杀自残、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等属个人为不当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按摩治理及其器具,或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等。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 超出医保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

  (二) 超出医保诊疗项目之外的诊疗费。

  (三) 超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之外的服务费。

  (四) 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病人住院护工费、救护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气功费、减肥费、戒烟费、戒毒治疗费、性病治疗费及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艾滋病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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