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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执行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定点药店购药等医疗、医药费用,以及住院属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一) 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划入比例: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按1.5%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2%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3 %划入,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按4.5%划入。

  (二)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按5%划入。

  (三)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按以上标准执行。

  (四) 因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导致欠缴、漏缴医疗费用的,补缴费用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其结余部分可划转到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如法定继承人没有个人帐户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并注销个人帐户和IC卡。无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

  出国(境)定居者个人帐户基金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账户记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 个人缴纳工资总额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

  (三) 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四) 公务员医疗补助按比例划入的部分。

  (五) 本人帐户结余资金的利息。

  (六) 本人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全县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左右。为兼顾职工的承受能力,按就医医院等级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具体规定为:一年内首次住院起付费二级医院600元,二级以下的专科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二次及其以后各次住院起付费各级医院均逐次降低100元,住院起付费最低降至200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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