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用人单位按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关闭或其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清所欠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 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或委托管理部门代扣缴。
(四)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应按实际收入(最低限度不低于全州社会平均工资)为本人和雇佣的从业人员缴纳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代为扣缴业主和雇佣从业人员的个人应缴部分。
(五) 用人单位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住院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 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应缴纳医疗保险启动金。启动金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灵活就业人员45周岁以下(含有45岁)按上年度州社会平工资的10%缴纳;4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按上年度州社平工资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上年度州社平工资的2倍缴纳;启动金全部划归统筹基金。
(八)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按月、季或年度进行缴纳(按季缴纳的必须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缴清,按年缴纳的必须在第一季度前缴清),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或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九) 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基本医疗费列支渠道。
(一) 由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关系,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
(二) 由财政部分供给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
(三) 企业按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五)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划分及支付范围
第十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别按比例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