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应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自我管理,自我平衡。在贯彻执行省、州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实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发展。
第六条 实行政事分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以及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政府委托为行使医疗保障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及特殊专项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
第七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变动的次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暂住证》或《就业许可证》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可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申领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发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缴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稽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一)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以统计口径为准)的6%计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计缴,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