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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8月21日第十一届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1999〕86号令)、《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红政发〔2005〕72号)、《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关于云南省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云劳社〔2002〕159号),结合金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

  (一) 全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全县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二)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方式,以收定支,略有结余。

  (五) 建立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遏制浪费。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各类企业单位及退休人员,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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