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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法人签署的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3. 事业单位和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 委托代理人员的履历表、身份证及有关学历、职称证件的复印件。

  5. 代理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

  (二)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须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 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及有关学历、职称证件的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2. 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等。

  3. 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辞职、辞退、解聘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身份证及有关学历、职称证明件的复印件等。

  (三) 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四) 委托方和人才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 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理双方共同约定。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有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个人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经同级政府社会保障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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