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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凡属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应由单位或个人明确代理项目,办理委托合同书。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第七条 凡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

  (一)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二) 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各类人员。

  (三)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四) 因企业裁员、关闭破产而下岗或失业的各类人员。

  (五)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六) 尚未就业的属金平县生源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本行政区域以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员。

  (七)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八) 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员。

  (九) 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人员。

  (十) 其他需要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 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 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人才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 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试、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 办理委托单位的人才流动手续。

  (五) 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传递等管理业务。

  (六) 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

  (七) 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八) 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第十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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