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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云南省关于推行委托人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云人发〔1997〕8号)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红人发〔2003〕1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解除各类人员在流动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国家政策法规指导下,提供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中央、省、州属驻我县单位委托代理的业务统一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五条 委托人事代理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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