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汛期前巡查、汛期检查和应急调查,做好汛后复查和总结
各乡镇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和做好汛前巡查、汛期检查和应急调查、汛后复查工作,针对年度内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防治工作及其存在的问题等,认真做好总结。
(六)统筹兼顾,全面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
在做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建立和明确治理责任,落实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在矿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矿山企业要进行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山区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新建矿山企业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矿山环境治理进程。对已关闭的矿山,要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七)严格评估,有效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地质灾害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督促检查,对违反《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未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未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措施而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
(八)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2008年,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将对全县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严重乡镇的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