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报预警和灾害应急体系,努力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主要措施是: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驻各乡镇的工作机构一定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尤其是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安危的高度责任感,树立统筹城乡地质灾害防治的全局观念,树立地质灾害防治无小事的工作理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治向主动防治转变。要建立完善的防灾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防治方案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摸清本辖区的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辖区《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提出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所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及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