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残联《关于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审核的通知》的通知
(岫政办发〔200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残联《关于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审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四日
关于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审核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县残联从今年起会同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结合年检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全县所有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二、审核内容与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否则应当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向县残联进行登记,不登记单位确认为无残疾人就业,应向地税、财政部门缴纳保障金。
3、凡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检查证件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县残联出据的残疾人就业认定书、是否为残疾人缴纳四险、是否真正开工资、有无挂名不开支现象,对于已康复的残疾人收回残疾人证,不认定为残疾人。
4、福利企业使用残疾人的安置比例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安置的残疾职工应是持有县残联重新审核评定具有防伪标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盲、聋、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
6、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是否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本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7、企业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