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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县狂犬病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第二阶段(7月16日--8月10日):犬只免疫和捕杀

  对于犬只免疫和捕杀工作同步进行,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犬只管理,加大免疫和捕杀力度。县内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强制免疫,应免疫、应拴养(圈养)、应捕杀率要达到100%。

  各乡镇根据犬只调查摸底情况,按应免疫犬只数量到县畜牧局领购兽用狂犬疫苗。现有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在7月30日前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犬只登记以及预防接种和检测,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标识。对逾期未按规定免疫的,视为野犬予以处理。同时,犬主对所饲养犬只必须严格管理,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

  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辖区内违章养犬、未免疫犬的管理,凡需养犬的户主,必须到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登记,并主动实行犬只免疫。凡未经免疫和没有佩带免疫标识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乡镇负责辖区内狂犬、野犬的捕杀,公安局负责县城区内的狂犬、野犬的捕杀。对没有按规定圈养、拴养的犬只,由公安机关或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将免疫、拴养(圈养)、捕杀等情况汇总后,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8月11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第三阶段(8月11日--8月22日):检查验收

  县政府将组建检查验收小组,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和整治效果进行随机抽样验收。具体检查验收内容是: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宣传教育是否到位,犬只调查摸底数据是否准确,兽用狂犬疫苗领购是否到位,免疫密度是否达100%,拴养(圈养)、捕杀是否落实。检查验收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免疫、未拴养(圈养)犬只,特别是发现流浪野犬、犬只捕杀后没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视为专项整治工作不合格,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县专项验收小组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分组形成验收总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书面总结上报县政府。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全县人民的身心健康,县政府决定成立狂犬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万玉传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杨 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韦正方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铁梁敦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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