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广电局、县报社要根据此方案的总体部署,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及扩面政策宣传。
3、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缴力度,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征缴计划;认真研究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严格审核缴费基数,杜绝跑冒滴漏;加大清欠力度;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扩面工作。
4、国税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对未依法参保和欠费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参保和补费。
5、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在为新注册的单位核发证件时,要告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6、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劳动、社保、地税、国税等相关部门对扩面征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会同劳动部门制定相关奖励办法,调动扩面积极性;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7、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专项审计时要查看参保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发现少缴和漏缴的,应责令其补缴。
8、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将参保缴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杰出青年”和“巾帼标兵”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9、建设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取消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投标资格。
10、统计、公安、交通、人事、中小企业、民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参保缴费工作。
(三)普查参保信息,掌握参保资源
从5月初至8月15日,要对全县城镇各类企业(含地处乡镇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企业管理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临时聘用人员中劳动适龄人口(男:16-59周岁,女干部16-54周岁,女工人16-49周岁,不包括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及在校学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零时(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参保范围内的未就业人员的普查时点为填表时间)。要逐户排查,彻底摸清扩面资源数,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情况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参保。
(四)落实相关政策,从政策层面促进参保
依据市政府对参保缴费政策调整情况,积极落实调整后的政策:即在我县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处乡镇的企业,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对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过去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可按最低不低于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符合政策补费的不收取滞纳金;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其他居住地到我县再就业的,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为由不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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