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大营子镇及周边地区矿山救援队(以大营子镇福利镁砂矿为骨干)
(3)交通运输保障。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交通运输保障部门要分别建立矿山企业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和交通运输工具调度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运输资源,协调调度客运、货运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有关人员、装备、物资及伤员的需要。发生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或交通要道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4)医疗卫生保障。由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协调就地就近各类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可协调组织周边市、县医疗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5)治安保障。由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物资保障。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应急保障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储备或调集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等应急响应的所需物资。物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要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县政府储备物资的相关经费由县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的经费由企业自筹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必要时,县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跨县和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县政府协调,由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实施。
5.3 技术保障
县政府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社会上的有关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矿山企业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逃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矿山企业从业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