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县应急办)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确认可能导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等,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及响应分级标准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制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分级响应建议并报县政府启动本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Ⅰ级:指在非煤矿山勘查、建设、开采和闭矿过程中,或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矿山冒顶、塌方、山体滑坡、地表塌陷、矿山透水(淹井)、泥石流、中毒窒息、矿井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的特别重大事故;
Ⅱ级: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含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
Ⅲ级: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和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事故;
Ⅳ级: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
4.2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事故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单位相关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上报;
③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的企业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