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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7号)的要求和鞍山市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今年我市将集中力量编制《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确保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目录》和《指南》的重要意义
  《目录》和《指南》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重要渠道。统一编制《目录》和《指南》对于依法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编制工作。
  二、《目录》编制标准
  《目录》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的总汇编,本《目录》分为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编制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是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普遍性要求,编制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是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推荐性要求。
  (一)《目录》提纲范围
  市级目录分为市本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和中省直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三个部分。各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要严格依照目录提纲确定的范围,全面收集和整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相关信息条目,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编入《目录》之中,确保《目录》所收录的信息没有遗漏、应进必进。县(市)、区级目录提纲范围可参照市级自行确定。
  1、市本级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府领导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2)市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政府规章;
  (4)市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5)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6)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7)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9)市政府实事项目;
  (10)市政府人事任免。
  2、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中省直单位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部门职能;
  (2)部门领导及其分工;
  (3)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职能;
  (4)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5)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6)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情况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
  (7)行政执法项目及其依据、程序、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等内容;
  (8)为民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承诺等内容;
  (9)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10)其他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
  3、公共企事业单位部分(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医院、供水、煤气、城市公交、供热、物业、供电、通讯、金融、保险等十一个行业)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廉洁自律承诺,便民服务电话;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
  (4)收费或处罚项目的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
  (5)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规定和监督电话;
  (6)与服务或执法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价格制定和调整等;
  (8)对服务或执法对象造成不利影响的补偿措施。
  (二)信息收录时限
  由于我市首次编制《目录》,所收录信息的产生时间不作上限要求,但下限截止为2007年底,此前产生的有效信息应全部进入《目录》。
  (三)《目录》编制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样本(见附件1)。
  三、《指南》编制标准
  《指南》是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
  (二)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
  (三)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依申请公开流程图》与《申请表》等;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编制《指南》过程中,可参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落实,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牵头组织本地区、部门或单位的编制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精心组织,全面参与。编制《目录》和《指南》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单靠编制部门和编制人员难以完成,必须依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因此要动员整个系统参与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全市统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各自的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组织实施。
  (三)执行标准,按时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编制标准,确保编制工作的统一性、科学性、规范性;要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时间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因地区、部门或单位工作不到位产生不良后果,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编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积极向兄弟单位和外地城市学习优秀编制经验,取长补短,争创一流。《目录》和《指南》正式提交前,可采取网上公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目录》和《指南》须经本地区、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审定,签字盖章后方可提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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