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土资办〔2011〕6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各储量评审机构: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省已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在准确及时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前不久,省厅对2010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组织了各地自查和11个市的对口互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3月,省厅发出《关于开展2010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236号)后,各市高度重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工作,立即布置所属县(市、区)开展自查。同时,按省厅的统一部署,各市在4月上中旬认真开展了对口互查,全面检查了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并对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提出了书面检查意见。
  根据各市自查和互查的结果,2010年全省持证开采的矿山企业1708个,其中大中型矿山企业492个,已建立地测机构的矿山企业15个。应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943个,实际完成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943个,监测率为100%。共投入储量动态监测费用1357.542万元,其中财政支出1252.542万元,占92.27%。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落实组织和责任。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因素多,管理难度大。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均成立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为保证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调整时,及时充实调整矿山储量动态监管领导小组成员,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人员不空缺、工作不脱节;同时,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作为日常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二)加强宣传,明确任务和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及省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储量动态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充分利用土地日、地球日、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些市县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如绍兴县、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矿政管理人员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学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有关文件,深刻领会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并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相关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使领导和群众充分认识到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在矿山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使采矿权人认识到配合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是其法定义务,对这项工作从抵触到配合,从漠不关心到十分关注;使矿政管理人员认识到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是其法定职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