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财政厅定期根据财政部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件符合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财务状况、偿债能力、项目财务效益、碳减排预算、筹资方案、建设条件、投资进度等。
第五条 省财政厅对评估通过的项目,要求所在市、县财政局出具贷款承诺函(见附件一),企业向所在地县财政局提供反担保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函。省财政厅收到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以及相关资料后,正式向基金管理中心报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申请。
三 项目审查批准
第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评估,审查批准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中心批准的项目出具贷款承诺函。
四 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与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共同签署《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合同》。
第九条 省财政厅通过市、县财政局对企业转贷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省财政厅与市财政局(或省管县财政局)签署转贷协议,市财政局与非直管县财政局签署转贷协议,县财政局与企业签署贷款合同。
五 生效提款
第十条 委托贷款自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省财政厅共同签署合同后生效,自生效后60天内必须办理提款。
第十一条 省与市财政、市与县财政签署转贷协议,县财政与企业签署贷款合同,企业向县财政出具了贷款反担保;项目投资进度完成40%以上,实际支付金额大于委托贷款金额的20%时。企业可向县财政局提交《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提款申请书》(见附件二),并填制《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工程及投资进度完成情况表》(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提款申请书》经县、市财政局审核盖章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项目工程及投资完成进度情况进行实地评估,在企业满足上述提款条件后,省财政厅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不可撤消委托贷款申请书》。